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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要污染物: | pm2.5 | ||
对健康影响情况: | 除少数对某些污... | ||
建议采取的措施: | 除少数对某些污染物... |

温州市瑞高轻工机械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案件
发布日期:2019-08-09 阅读次数:75
?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 温开环罚〔2019〕39号 温州市瑞高轻工机械有限公司: 统一信用代码证:91330301685576706E(1/1) 法定代表人:李增三 地址: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白榆路106号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本委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委于2019年5月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2019年5月7日,根据群众举报,本机关执法人员对位于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白榆路106号的温州市瑞高轻工机械有限公司进行检查,你(单位)主要从事铝氧化加工,生产项目已通过环保审批,需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也已经通过环保验收,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主要污染物为废水、废气、废水处理污泥。现场你(单位)正在生产,废水处理设施正在运行,废水未排放;废气处理设施正在运行,废气正在排放,浙江瓯环检测科技有限公司采样人员现场对你(单位)铝氧化生产线废气(A线)3号、10号废气喷淋塔处理后排放的废气采集废气样品氮氧化物、硫酸雾各3组共12个,废气样品经浙江瓯环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检测,出具检测报告(2019Z618)显示你(单位)铝氧化生产线废气(A线10号塔)3次采样检测结果中的硫酸雾均超过大气排放标准30mg/m3,造成大气污染。 本机关于当日对该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查明,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存在。 以上事实,有由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正在生产,废气处理设施在运行,废气在排放,浙江瓯环检测科技有限公司采样人员现场对你(单位)铝氧化生产线废气(A线)3号、10号废气喷淋塔处理后排放的废气采集废气样品氮氧化物、硫酸雾各3组共12个的事实; 2、现场勘察平面图2份,证明当事人生产车间布局、检测点的位置及周边环境情况; 3、现场照片8张及光盘一份,证明现场检查时当事人正在生产及现场采样的情况; 4、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铝氧化生产线废气(A线10号塔)3次采样检测结果中的硫酸雾均超过大气排放标准30mg/m3,造成大气污染的事实; 5、检测报告一份(2019Z618),证明当事人废水标准排放口排放的废水总铝污染物超标排放的事实。 6、信息确认书,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复议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7、环评审批意见及环保验收意见函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环保情况。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我委于2019年7月17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 温开环罚告[ 2019 ]19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及听证申请权。在法定时限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7月2日,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后督察,经检测你(单位)废气已达标排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365bet中文版365bet体育网址365bet体育在线15“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2019年6月11日,本机关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温开环改字【2019】2004号),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废气超标的违法行为,后续本机关将对你(单位)实施后督查,逾期未改正,本机关将依法予以处理。综合你(单位)多次违法的事实和行为等因素,按照《温州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准2018年版(试行)》的规定,经集体审议,我委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限制生产三个月,限制一条铝氧化生产线生产,生产能力将至日常生产能力的50%,限制生产期间不得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重点污染物日最高允许排放总量指控指标排放污染物,并按照环境监测技术规范进行监测或者委托有条件的环境监测机构开展监测,保存监测记录。 2、处罚款人民币拾叁万陆仟元整。 限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凭此决定书和银行卡,到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交通市政环保局((浙南经济总部大厦)947办公室)开具缴款书并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委将依法申请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印章) ????????????????????????????????2019年8月8日 ? 地址:浙江省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星海街道滨海十七路350号(浙南经济总部大厦)947办公室 联系电话:858516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