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首要污染物: | pm2.5 | ||
对健康影响情况: | 除少数对某些污... | ||
建议采取的措施: | 除少数对某些污染物... |

温州瑞顺欣实业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案件
发布日期:2019-08-13 阅读次数:58
?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 温开环罚〔2019〕41号 温州瑞顺欣实业有限公司: 统一信用代码证:91330301MA2CR32Y8T 地址: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园区C505-d-4地块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本委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委于2019年7月2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2019年7月20日,根据省环保督查交办单,本机关执法人员对位于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园区C505-d-4地块的温州瑞顺欣实业有限公司进行检查,你(单位)主要从事炉渣回收再利用,生产项目已通过环保审批,进行了自行验收。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正在生产,部分固废(污泥)露天堆放,涉嫌未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相应措施随意堆放,造成环境污染。本机关于当日对该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查明,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存在。 以上事实,有由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部分固废(污泥)露天堆放,涉嫌未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相应措施随意堆放,造成环境污染的事实; 2、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你(单位)生产车间布局、固废堆放点及周边环境情况; 3、现场照片6张,证明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正在生产及部分固废随意堆放造成的流失痕迹等情况; 4、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正在生产,部分固废(污泥)露天堆放,涉嫌未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相应措施随意堆放,造成环境污染的事实; 5、放弃陈述、申辩权利的报告,信息确认书及授权委托书各1份,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6、环评审批意见、自行验收文书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环保情况。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我委于2019年7月24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 温开环罚告[ 2019 ]2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及听证申请权。在法定时限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七项365bet中文版365bet体育网址365bet体育在线15“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七)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2019年7月21日,本机关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温开环责改字【2019】1015号),立即采取防范措施,改正违法行为,7月26日,本机关对你(单位)实施后督查,显示你(单位)露天随意堆放固废的情况已整改。综合你(单位)违法次数,整改情况等因素,经集体审议,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陆万元整。 限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凭此决定书和银行卡,到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交通市政环保局(浙南经济总部大厦)947办公室)开具缴款书并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委将依法申请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印章) ???????????????????????????????????????????????2019年8月8日 地址:浙江省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星海街道滨海十七路350号(浙南经济总部大厦)947办公室 联系电话:85851677